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00號原告 李瑞淇 即沃豐達企業社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義忠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78萬4,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8,1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上開期限內提出承租屏東縣東港鎮新學路216、218、200房屋之租賃契約到院。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千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書記官孫秀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