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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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96號原告 陳宜芳 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1,2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政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書記官戴仲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