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6號原告 大原 烈子
李克枝 共同訴訟代理人 石佩宜 律師被告 楊清燕 訴訟代理人 蔡將葳 律師被告 張恩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本件於民國112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112年4月28日宣判,茲因原告具狀表示有意願與被告商談和解事宜,本院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政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書記官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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