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237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盈萱選任辯護人吳淑靜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859、3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李盈萱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於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柏霖
法官錢毓華法官李宛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書記官張巧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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