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19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1955號
原   告  陳彥臻
被   告  凃嘉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兩點
四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臺北簡易庭
法官余欣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日
書記官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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