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4年度潮簡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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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潮簡字第6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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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董恆華 等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被告 董恒華 已死亡,請提出被繼承人董恒華(Z000000000號)之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及有無拋棄繼承查詢結果。
㈡、以書狀陳明本件被告姓名、出生年月日、職業、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如被告為無行為能力人,請併陳報其法定代理人。
㈢、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逕送對造。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1月27日
書記官林語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