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1769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翌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排除侵害」,被告之侵害究竟為何?「
訴之聲明」應如何記載?又原告請求排除侵害之請求權依據
法律條文為何?(原告訴狀漏未記載「訴之聲明」事項,僅
稱「被告之違建,造成原告住宅遭竊」云云,原因事實之說
明復過於籠統,尚欠具體明確,法院無從瞭解,亦有礙被告
訴訟防禦權之行使)
二、原告請求排除侵害部分,倘由原告代為僱工排除,其費用為
何?並請提出估價單供參。
三、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之金額為何?請求損害賠償之法律依據條
文為何?原告訴狀僅記載「原告房屋價值受損」,則受損程
度為何?該項受損程度如何認定?並請提出估價單或鑑定報
告供參。
四、請提出原告及被告所有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
五、請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六、原告具狀補正時,請提出補正書狀2件,1件法院附卷,另1
件須送達被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