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8年度壢秩字第435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壢秩字第435號
移送機關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8
年6月1日中警分刑社字第09828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柒仟
元。
扣案之愷他命壹包(驗餘重零點參玖公克),附有愷他命之鐵盒
壹個、卡片貳張及吸管壹枝,均沒入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8年4月21日晚間9時15分許。
(二)地點:於桃園縣中壢市○○○街○○號前。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K他命。
二、上開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資證明: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中之自白。
(二)經警於98年4月21日晚間9時20分許,在上開地點盤檢查獲
,並製有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暨扣押筆錄、扣押物品
目錄表各1件及現場照片5件。
(三)扣案之愷他命1包(含袋重毛重0.4公克,鑑驗使用0.01
公克,驗餘重0.39公克)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
年5月19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件,檢驗項目Ketamine藥結
果判定為陽性。
(四)以被移送人於98年4月21日經警查獲採集其尿液(編號:
   E-980475)為檢體之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8年5月
19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件,檢驗項目Ketamine類結果判
定為陽性。
三、核被送移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吸食
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非行。扣案之愷他命1包
係查禁物,另附有愷他命殘渣之鐵盒1個、卡片2張及吸管
1枝,係供施用愷他命所用之物,業據被移送人自述在卷,
應分別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第2項後段、
第3項,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
項第2款、第3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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