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司桃小調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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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桃小調字第16號
聲 請 人  吳佩珊
相 對 人  吳敏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東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同法第405條第3項定有明文。
又聲請人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新台幣(下同)45,759元,係
屬同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法院調解之民事事
件,依同法第424條第1項規定,本件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東縣台東市○○路○○○號之1,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東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桃園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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