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572號
原 告 上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張之毓
鄭採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秀珠 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4,
218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
標準第2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11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美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