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72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7278號
原   告  鄭欽英
訴訟代理人  鄭海丁
被   告 統佳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慶壢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10月18日上午11時15分
在本庭第4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君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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