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43號
原 告 施錦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振豪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原
告僅繳納500元(即支付命令申請費),尚欠2,7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齡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