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簡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簡字第243號
原   告  施錦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振豪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原
告僅繳納500元(即支付命令申請費),尚欠2,7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齡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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