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4年度湖小字第1022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湖小字第1022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李怡萱
       羅天君
被   告  陳榮傳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陸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叁拾元,其中新臺幣壹仟肆佰貳拾元由
被告負擔,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1,511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被告於民國103年1月24日14時許,駕駛車牌號
碼000-00自用小客計程車,沿臺北市○○區市○○道○段由
西往東方向行駛,途經該路段第182號電桿處,因未注意車
前狀況並保持安全距離,自後撞及同向前方由原告承保張盈
潔所有、 陳世彥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自用小客車(下稱
系爭車輛)後車尾,原告賠付修復費11,511元後,依侵權行
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訴請判命被告賠償並加給法定利
息。
三、法院判斷:
㈠原告主張被告於前揭時、地因未注意車前狀況並保持安全距
離,不慎撞損原告承保之系爭車輛,原告已賠付修復費之事
實,業據提出行車執照、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車
損照片、估價單、統一發票、汽車險賠款書為證,且有本院
調取之本件交通事故相關調查資料(含警方到場查證後並由
事故駕駛人確認後所繪製之現場圖、調查報告表、事故現場
照片)在卷可佐,且被告就發生本件車禍事故之責任應由其
負責復不爭執(詳104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是堪認
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正。又被告既有過失,因此致原告
承保之車受損,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惟按物被毀損時,被
害人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
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其材料更換,既
以新品替換舊品,計算材料零件之損害賠償數額時,應扣除
折舊始屬合理。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
產折舊率之規定,自用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5年,依平均法
每年折舊200/1000,參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
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
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未滿1年者,按實際使用月數相
當於全年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以1月計。查系爭車輛
為102年3月出廠,距案發時間103年1月24日,已11月,
更換零件之折舊額為827元【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
+1)即5,411÷(5+1)=902(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折舊額=(取得成本-殘價)×折舊率×年數,即(5,411
-902)×0.2×11/12=827】,扣除折舊後之零件費為4,584
元(即5,411-827=4,584),再與工資2,600元、烤漆3,500
元合計,原告得請求之修繕費共10,684元(即4,584+2,600
+3,500=10,684)。
㈡至被告雖辯稱原告請求之修復費用過高,殊欠合理云云,然
經證人 林家弘裕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士林服務廠修車技師
,即卷附估價單之填表人及實際負責修繕系爭車輛者)到庭
具結後證稱:本件車禍發生當日,車主和撞他車之計程車司
機(按:即被告)一起前來車廠,要求就系爭車輛之修繕進
行估價,依其觀察車損狀況,當時後車箱下拉板腳座斷掉,
拔不起來,要直接換掉,另外後保桿本來就是黑色塑材,沒
有其他烤漆,一磨損就要換掉等語。核上開證人所述除經具
結、證人應無甘冒偽證罪責為虛偽證述之動機外,上開所述
經本院對照系爭車輛受損照片、修繕項目表,要無不合理之
處,堪可採信,另本院已扣除零件部分之合理折舊額(詳如
前述),故被告辯稱原告請求之修復費用過高云云,並無可
採。
四、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
10,684元,及加給自起訴狀送達翌日即104年11月5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核
屬正當,應予准許;逾此部分,則無理由,應予駁回。本件
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530元(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證人旅費530元),其中1,420元應由被告負擔,餘由
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黃紀錄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
本)。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書記官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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