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竹東簡字第3號
檢 察 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豐銘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120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豐銘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證據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及科刑:
(一)論罪:被告楊豐銘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
侮辱罪。
(二)科刑:爰審酌被告楊豐銘僅因與告訴人 許魚涵 0生齟齬,
即以言語侮辱告訴人,有違社會善良風俗,惟念其係因一
時衝動致犯罪,且犯罪手段、情節尚非重大,復參以其犯
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
勞役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林麗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書記官何尚安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改
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12075號
被告楊豐銘男39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峨眉鄉○○村0鄰○○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豐銘於民國104年7月25日23時42分許,騎乘車號000-000
號機車至新竹縣○○鄉○○○○○街口「OK超商」消費,惟
因故與該超商店員許魚涵發生爭執,楊豐銘竟基於公然侮辱
之犯意,在前開不特定人均得見聞之超商內,以「浪費人民
納稅錢養你這種人、米蟲」等語辱罵許魚涵,致許魚涵之人
格名譽受損。
二、案經許魚涵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楊豐銘坦承有為上開言語,惟辯稱係告訴人許魚涵
在上班時間睡覺,其看不過去才會這樣說等語。經查,上開
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於警詢中指訴綦詳,並有監視器翻拍
畫面、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在卷可稽,另「米蟲」等語確有貶
抑之意,足認被告確有上開公然侮辱之情事,是被告犯嫌堪
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檢察官楊仲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5日
書記官張筠青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
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