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鳳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鄭金得
張碧蓉
上列聲請人與 郭建宏 等間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郭建宏等間訴訟救助事件,無資力支出訴
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國稅局所得及財產清單以
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5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陳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5月6日
書記官李承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