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重小字第八О一號
原 告 伸嶸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陸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四日言詞辯論終結,並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 陸萬 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一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瑜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
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杜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