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簡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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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簡字第6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寶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呂偉齊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46,448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