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772號
原 告 吳兆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佑丞 等間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6,0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納。
二、又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定有明
文;本件原告起訴雖併列被告許佑丞及法定代理人,惟未陳
明許佑丞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年籍及住址,併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本院無從特定原告所指被告除許佑丞外,尚有何人,
原告應併為補正。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如逾期不繳納
及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