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77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772號
原   告  吳兆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佑丞 等間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6,0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納。
二、又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而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9條定有明
  文;本件原告起訴雖併列被告許佑丞及法定代理人,惟未陳
  明許佑丞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年籍及住址,併提出相關證明
  文件,本院無從特定原告所指被告除許佑丞外,尚有何人,
  原告應併為補正。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如逾期不繳納
  及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