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二八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 王中生 原告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維煌 律師住台北市○○路○段○○號三樓之一被告丁○○○住台北市○○○路○段○○○巷○號三樓訴訟代理人 張詣 住台北市○○路○○○巷○○號四樓被告乙○○住台北縣新店市○○路○段○○巷○○弄○○號二樓
丙○○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有所請求而涉訟,惟查被告丁○○○係住在台北市○○○路○段○○○巷○號三樓,被告乙○○、丙○○均住在台北縣新店市○○路○段○○巷○○弄○○號二樓,有送達證書三紙附卷可稽,而本件侵權行為地則在台北市○○區○○街○○巷○號,有建物登記簿謄本及照片等件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十條但書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三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競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楊翠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