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附民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五一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二○六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中,請求被告甲○○給付一百萬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並請求供擔保宣告假執行部分,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其餘部分,已由本院駁回原告之請求),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