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聲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䦉年䦉月。
理由甲○○因竊盜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陳嘉雄法官邱顯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桂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受刑人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竊│有壹││台│9│台│1││台│1││0│││期年││中│1│中│2││中│2││執0│││徒│8│地│偵6│地│訴0│42│地│訴0│5│8││盜│刑││檢│6│院│3││院│3││維5│││││署│1││││││││├──┼───┼────┼──┼─────┼─┼───┼────┼─┼───┼────┼───┤│搶│有壹││台│9│台│1││台│1││0│││期年││中│1│中│2││中│2││執0│││徒貳│7│地│偵6│地│訴0│42│地│訴0│5│8││奪│刑月││檢│6│院│3││院│3││維5│││││署│1││││││││├──┼───┼────┼──┼─────┼─┼───┼────┼─┼───┼────┼───┤│強│有拾││台││台│││最│8││2│││期貳││中│少9│中│少││高│台5││執1│││徒年│8│地│連5│高│連0││法│1│3│5││盜│刑捌││檢│偵1│分│上8││院│上1││維2│││月││署││院│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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