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758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江金財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4年度執聲字第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金財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金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本件檢察官聲請既係依受刑人之請求,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類型、犯罪時間、侵害法益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並經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狀(本院卷第47頁),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宜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梨碩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附表:受刑人江金財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2月15日
犯罪日期
113年4月13日上午11時35分許為警採尿起回溯26小時內某時許
113年4月13日上午11時35分許為警採尿起回溯120小時內某時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3003號
桃園地檢113年度毒偵字第3003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2103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2103號
判決日期
113年12月3日
113年12月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桃園地院
桃園地院
案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2103號
113年度審易字第210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4年1月7日
114年1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是
備 註
桃園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916號
桃園地檢114年度執字第191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