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2號
原告 江珍玲
被告 王志偉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2259號,經本院裁定改行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4年度交簡字第237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靖茹
法官丁智慧
法官陳怡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純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