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72號

原告 江珍玲

蔡能謙

蔡明諭

蔡佳芳

蔡佳憓

蔡祐庭

被告 王志偉

許銘昌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2259號,經本院裁定改行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14年度交簡字第237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靖茹

法官丁智慧

法官陳怡瑾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純

中華民國114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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