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金字第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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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金字第46號
原告 陳玉英
被告 蘇陳美央
李莉雯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 律師
被告 張心梅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因原告撤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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