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救字第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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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51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25日本院114年度救字第51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納,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0日
書記官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