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親聲字第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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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親聲字第71號

聲請人丁○○

丙○○

兼共同

法定代理人乙○○

相對人甲○○

上開當事人間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聲請人未預納裁判費用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並未據繳納裁判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該裁定已於114年2月6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即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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