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金字第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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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金字第45號

原告 陳依華

被告 蘇陳美央

李莉雯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伊鈞 律師

被告 張心梅

尤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因原告撤回起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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