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家繼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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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繼簡字第4號

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被代位人 藍勝德

被告 藍勝隆

阮氏泉

藍玉霈

藍正宗

被繼承人 藍詹葉

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3年度亡字第號92事件死亡宣告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代位藍勝德分割被繼承人藍詹葉之遺產,然藍勝德由 藍詠譯 聲請宣告死亡,本院於113年12月31日以113年度亡字第92號裁定為公示催告,若藍勝德在原告113年8月2日起訴前即已死亡,原告主張代位即不合法,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上開死亡宣告准否以及若准許,裁定宣告藍勝德死亡日期為據,死亡宣告雖非訴訟程序,然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類推適用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蕭一弘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馨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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