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9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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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84號

原告 陳至浩

被告 劉旂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114年2月18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3月3日寄存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培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宜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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