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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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44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江紫怡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紫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江紫怡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合計4年確定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4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聲請於其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吳珈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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