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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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195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鍾國英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99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鍾國英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且同意改依簡易程序處理,故認本案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季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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