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0年家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生活費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家訴字第三○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生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四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所繳納之四十五元已作為訴訟費用之一部而予扣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文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