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4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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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抗字第四八○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駁回其聲請再審之裁定(九十年度聲再字第四二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經法院認為無再審理由,而裁定駁回後,不得更以同一原因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四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原審裁定以:抗告人甲○○因非法販賣化學合成麻醉藥品案件,經判決確定後,前以檢察官起訴犯罪時間與警訊筆錄上載有出入,該筆錄顯被偽造或變造等由,依同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六款聲請再審,經原審另案裁定駁回其聲請在案,抗告人仍以同一原因聲請本件再審,揆之首開法條規定,自不合法,因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規定,駁回本件再審之聲請,經核於法自無不合。
抗告意旨仍執前詞指摘,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