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二一號
具保人即被告甲○○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於八十九年十月七日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三萬元,並經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羈押。
二、茲以被告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即被告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國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法院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