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二九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年肆月。
理由甲○○因販賣禁藥、吸用麻藥、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偽造貨幣及施用毒品等罪,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麗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