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32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秀蘭女6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桃園縣中壢市○○里○鄰○○○街○○○巷
○○號居桃園縣平鎮市○○路○○巷○弄○○號
桃園縣中壢市○○○街○○號3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6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秀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壹佰元即新臺幣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秀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行為後刑法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
7月1日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於新法施行後,應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被告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原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為:「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則修正後之規定,將宣告多數有期徒刑定執行刑之上限,由修正前之不得逾20年,提高為不得逾30年,其餘則無不同,比較結果,修正後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其易刑折算標準不同,均已確定,減刑後合併定執行刑時,其易刑之折算標準,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意旨,擇最有利於受刑人之折算標準定之,法院辦理九十六年減刑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34條亦定有明文。
四、經查,受刑人陳秀蘭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莊佩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宛榆中華民國102年9月18日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詐欺│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元│銀元100元即新臺幣300元折算│││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1日│├────┼──────────────┼──────────────┤│犯罪日期│90年12月間│91年1月9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7年度偵字第2142號│98年度偵緝字第416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994號│101年度訴更二字第4號││實├──┼──────────────┼──────────────┤│審│判決│98年9月8日│102年8月20日│││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7年度易字第994號│101年度訴更二字第4號││判├──┼──────────────┼──────────────┤│決│確定│98年9月8日│102年8月20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