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2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命債權人限期起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235號聲請人 蔡謝蘭嬌 相對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換言之,倘非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執行事件,債權人既已取得終局執行名義,即無該條項之適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105年度司執字第00000號執行事件聲請扣押聲請人之財產,殊有不妥,爰依法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於前開執行案件所執執行名義為本院93年度執字第9183號、93年度執字第9200號債權憑證(相對人為債權受讓人),均屬確定判決之終局執行名義,而非保全執行,是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與首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5年12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