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七五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八九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五一八八號被告 林博文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處分不起訴,該案扣案毒品安非他命乙包(毛重零點九公克、淨重零點七公克)係台北縣警察局三重分局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七日晚間九時三十分許,在台北縣三重市○○街○○號二樓所查獲,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經核與前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恒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瑩庭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