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94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9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九四六號
原告台灣土地銀行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被告丁○○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 陸佰 肆拾捌萬肆仟零叁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乙○○先後於民國八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八十八年六月間邀同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一千一百六十萬元、九十五萬元,分別約定依年利率百分之八.五、百分之九.六九計付利息,並隨基本放款利率、中長期不動產擔保放款利率調整時隨之調整,借款期限自八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四日止、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給付,即均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利息仍依上開利率計算外,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詎被告乙○○自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起之本利即均未按期攤還,原告乃聲請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二四九六六號強制執行事件拍賣抵押之不動產受償,並依指定順序將受償金額優先抵充違約金結果,現仍分別尚欠本金五百七十八萬四千零五十七元、六十九萬九千九百七十五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而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提出放款借據、短期融通契約、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二四九六六號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利率表、放款帳卡各一份、授信約定書二份為證。
乙、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乙○○先後於八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八十八年六月間邀同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一千一百六十萬元、九十五萬元,詎被告乙○○自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起之本利即均未按期攤還,原告乃聲請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二四九六六號強制執行事件拍賣抵押之不動產受償,並依指定順序將受償金額優先抵充違約金結果,現仍分別尚欠本金五百七十八萬四千零五十七元、六十九萬九千九百七十五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之事實,已據原告提出放款借據、短期融通契約、本院九十年度執字第二四九六六號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利率表、放款帳卡各一份、授信約定書二份為證,核屬相符,而被告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依本院調查證據結果,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前段、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五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此就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
四、本件被告乙○○自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起之本利即未按期攤還,原告乃向本院聲請拍賣其財產受償,現仍尚欠本金五百七十八萬四千零五十七元、六十九萬九千九百七十五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約金迄未清償之事實,已如前述,則依兩造前揭約定,被告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六百四十八萬四千零三十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楊國祥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蔡雅萍~F0~T48附表:
┌─┬────────┬─────────┬────┬────────────────────────────┐│編│本金│利息│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壹│伍佰柒拾捌萬肆仟│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百分之│自九十一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依上開利率二成。│││零伍拾柒元│十六日起至清償日│八‧五││├─┼────────┼─────────┼────┼────────────────────────────┤│壹│陸拾玖萬玖仟玖佰│自民國九十一年二月│百分之│自九十一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依上開利率二成。│││柒拾伍元│十六日起至清償日│九‧六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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