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64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64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六四二七號
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九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少連偵字第八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不當之判決,仍處上訴人甲○○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罪刑。已詳敍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上訴人否認犯罪之辯詞,如何不足採信,均已依據卷內資料予以指駁及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原審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六日審判期日傳票係於九十四年七月二十日寄存於上訴人住所轄區莒光派出所,依法經十日生效,並扣除七日之就審期間,該傳票已合法送達,上訴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原審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核無不合。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敍於不顧,誤為原審傳票未合法送達,為事實上之爭辯,任意指摘原審訴訟程序違法,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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