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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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990號原告乙○○
18號訴訟代理人 李清輝 律師複代理人 張貴閔 律師被告甲○○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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