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205號上訴人即被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慶 乙○○之承訴訟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台南科技工業區施工處間因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205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壹拾玖萬伍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貳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14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