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206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0六0號
  原   告 丙○○○○即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貫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住台中
  送達代收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肆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壹仟肆佰貳拾
壹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份起,至九十年三月份止,期間
陸續向原告購買建材數批,原告均已依約交付貨品予被告,惟被告迄今仍積欠原
告貨款共計壹拾貳萬壹仟肆佰貳拾壹元,迭經催討,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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