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五三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四一六0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鑰匙
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並補充「
並扣得甲○○所有,供竊取上開機車所用之鑰匙一支。」之記載。
二、併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
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判決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惠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