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七七八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柒仟玖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肆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拾萬柒仟玖佰玖拾壹元,及自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陳明 願供擔保請
准宣告假執行。
乙、事實摘要: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五日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號自小客車,行經台中市○○路,往愛國街方向行駛至忠明南路口時,因闖紅
燈不慎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