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0年度屏小字第130號民事判決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屏小字第一三О號
  原   告 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戊○○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貳仟陸佰零貳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柒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原告之聲明:如判決主文所示。
乙、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被
告得持卡至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應於各該記帳消費後次月十八日前向原告清償
,逾期應另給付原告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並按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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