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144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四四六號
  原   告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伍仟壹佰玖拾柒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三日與原告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領用
信用卡,依約被告即得於原告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
清償,逾期應另給付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
違約金。被告於八十八年二月起至八十八年九月止共結欠原告消費帳款新台幣壹
拾萬伍仟壹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之事實,已據據其提出與
所述相符之信用卡申請書、消費明細表等件為證。被告復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或提出書狀以供審酌,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訴請被告清償如主文所一項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
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附表如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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