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一五五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
度偵字第一二七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之規定,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二、按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同條第三項規定,係得沒收
而非應沒收,亦即沒收與否,法院有裁量權,參酌與本件同類型犯罪態樣(未經
登記即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或開業),如違反公司法第十九條第二項或違反民國
八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前商業登記法第三十二條後段規定,對於行為人所
有供經營業務所用之物品,法院向不予宣告沒收,及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