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簡字第537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鳳簡字第五三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七懷人力仲介國際有限公司
  被   告 兼代表人
        乙○○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
三六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丙○○違反雇丙○○違反雇主不得未經許可聘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
外國人,其聘僱人數為一人,科
罰金新台幣貳萬柒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七懷人力仲介國際有限公司意圖營利而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
規定,科罰金新台幣拾萬元。
乙○○、甲○○共同意圖營利而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規定,
各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理由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丙○○所為,係違反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三條第三款之雇主不得未經許可聘
僱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規定,其聘僱人數為一人,應依同法第五十八條前段
規定處罰。被告七懷人力仲介國際有限公司,意圖營利違反同法第五十六條任何
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規定,而觸犯同法第五十九條第四項,應科
罰金刑。被告乙○○、甲○○二人所為,均意圖營利而違反同法第五十六條任何
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規定,而觸犯同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
;其二人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依刑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為共同正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就業服務法
第五十三條第三款、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九第二項、第
四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
、現行法規所訂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藍家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吳國榮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就業服務法五十三條
雇主不得有左列行為:
一聘僱或留用未經許可或許可失效之外國人。
二以本人名義聘僱外國人為他人工作。
三未經許可聘或留用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國人。
四指派所聘僱之外國人從事申請許可以外之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
違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三款規定,其聘僱或留用
人數為一人者,處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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