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0年度屏簡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屏簡字第一二五號
  原   告 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丁○○○住同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九月五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屏東簡
易庭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理由
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場,不另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右正本證係照原本作成。
法院書記官洪榮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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